一、民族状况和民族政策
1.我国的民族及其人口分布
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,现有56个民族,它们是:汉族、满族、朝鲜族、赫哲族、蒙古族、达斡尔族、鄂温克族、鄂伦春族、回族、东乡族、土族、撒拉族、保安族、裕固族、维吾尔族、哈萨克族、柯尔克孜族、锡伯族、塔吉克族、乌孜别克族、俄罗斯族、塔塔尔族、藏族、门巴族、洛巴族、羌族、彝族、白族、哈尼族、傣族、傈僳族、饭族、拉枯族、纳西族、景颇族、布朗族、阿昌族、普米族、怒族、德昂族、独龙族、基诺族、苗族、布依族、侗族、水族、讫佬族、壮族、瑶族、松佬族、毛南族、京族、土家族、黎族、舍族、高山族。
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字,汉族115940万人,占全国人口的91.59%,是中国的主体民族,分布于全国各地。其余55个民族合计人口10643万人,占全国人口的8.41%,分布地区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0%。因其人口所占比例很小,习惯上称其为少数民族。从居住的情况看,全国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、小聚居的局面。
2.我国的民族政策、方针
新中国成立后,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,制定了一系列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处理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,促进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:
(1)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原则。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,均处于平等地位并享有平等权利,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,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、文化事业,加强各民族的团结,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。
(2)实行民族区域自治。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,在国家统一领导下,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,建立相应的自治地区,设立自治机关,行使自治权,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,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,这是党和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。
(3)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。现在,全国已有12所民族学院,还开办了各种民族干部培训班和民族干部学院,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。我国已有一支180多万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。
(4)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。党和国家为了迅速改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落后状况,在国家扶持、先进民族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下,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。
二、宗教状况与宗教政策
中华民族有多种宗教信仰,不少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仰某种宗教,宗教在民族中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。汉族在历史上曾信仰多种宗教,道教是汉族固有的宗教,佛教、景教、袄教、摩尼教、天主教、基督教等,都有一部分汉人信奉,但均未形成全民族统一宗教。在其他民族中,信仰喇嘛教的有藏、蒙古、土、裕固等民族和侃族的一部分;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、维吾尔、哈萨克、柯尔克孜、塔塔尔、乌孜别克、塔吉克、东乡、撒拉、保安等10个民族;信仰基督教的有彝族、苗族的一部分,以及云南西部的一些民族;俄罗斯和鄂温克族的小部分信仰东正教;在独龙、怒、侃、景颇、高山、鄂伦春及其他的民族中,还保持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多神信仰,包括祖先崇拜、图腾崇拜、巫教、萨满教等。在信仰伊斯兰教和喇嘛教的民族中,宗教势力有很大影响。
与我国多种宗教信仰的存在相适应,我国成立了多个宗教团体组织,有中国佛教协会、道教协会、伊斯兰教协会、天主教爱国会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等。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:
(l)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,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,彼此尊重、互相团结。
(2)各宗教不论大小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;各宗教之间平等相待,和睦相处。
(3)实行政教分离,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一种宗教,宗教也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、司法、学校教育等。
(4)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,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。(5)我国各宗教坚持自主自办,在相互尊重、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进行交往,但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,坚决抵制国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