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标银行保函
致:江西省交通厅***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
鉴于(投标人全称)(下称“投标人”)拟向江西省交通厅***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(下称“招标人”)递交关于江西省***高速公路***至***段第 合同段的投标书,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,投标人须按照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(下称“保函”)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。
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(大写)_______元( 元)的保函,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,本保函的条件是:
(a) 如果投标(b) 人在投标(c) 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(d) 文件;或
(e) 如果投标(f) 人不(g) 接受按投标(h) 须知第23条规定的对其投标(i) 价格算术错误的修正;
(j) 如果投标(k) 人在接到中标(l) 通知后28天内:
(1) 未能或拒绝签署合同(2) 书;或
(3) 未能按照招标(4) 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;或
(5) 不(6) 接受对其投标(7) 文件中算术差错的修正。
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,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,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,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,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。
本保函在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,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有效期限内交到我行。招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,应通知我行。
银行地址: 担保银行(全称) 盖章
邮 编: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
电 话: (职务)(姓名)(签字)
传 真: 日期: 年 月 日